赢在高远

诉讼时效届满后,即使部分履行,未履行部分仍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武汉某区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为由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任步尚律师代理河南卫辉市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有证据证明,在2006年债权形成后的2018年4月向上诉人付过款,向上诉人清偿部分债务的行为是对债务的一种认诺行为,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情形,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
   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任步尚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都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履行是一种自然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没有履行的,债权人要求履行剩余债务的,人民法  院应不予支持,这是自然债务的法律规定和基本原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鄂01民终00号民事判决书,采信上述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任步尚律师答辩和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这起案件应当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即使部分履行后,未履行部分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起案件将成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最好的案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