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在高远

法院按照妨碍执行的罚款一百万元 可以通过申请复议予以免除 

    某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案件中,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北京某上市公司送达(2018)豫00执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北京某公司自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提供邮寄或派员向执行法院提交其与被执行人合作项目的合同文、财务往来凭证等书证材料,并出具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函。北京某公司收到后未按期提供上述材料。
   执行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北京某公司罚款100万元,2020年4月20日邮寄送达给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随即委托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任步尚律师于4月23日提出复议。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必须通过申请复议才能解决处罚问题。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任步尚律师随时写好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法院罚款决定。事实和理由部分写明:“申请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时,申请人正处于办公地点的搬迁,存在资料查找困难客观现状,仍然积极配合,尽快调查取得了相关资料,但2020年元月份全国疫情大爆发,交通和快递处于封锁状态,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按时提交执行法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不存在合作项目仅有过供应少量剂种销售业务,亦不欠被执行人相应款项。2、处罚决定并未认定申请人违反了具体何种类的“其他协助义务”,受到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并非故意不履行义务,且申请人的行为并未给案件执行造成后果,没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故意,故执行法院对没有违反法定义务的北京某公司,处以罚款明显不当。”
   上级法院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案件中,于2020年1月9日向北京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北京某公司提供自收到通知后五日内邮寄或派员向执行法院提交其与被执行人合作项目的合同文本、财务往来凭证等书证材料,并出具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函,北京某公司收到后未按期提供上述材料。北京某公司为  履行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称办公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金源大厦A座”  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人大路大行基业大厦”。执行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北京某公司罚款100万元,于4月20日邮寄送达给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于4月23日提出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北京某公司调取相关证据于法有据,北京某公司负有协助协义务,其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未按期提供,其复议称系公司搬迁及后来出现疫情导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处罚决定不当,应予撤销。但应尽快按照执行法院要求履行协助义务,否则执行法院仍可对其依法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执行法院(2020)豫00执00号罚款决定书。
   至此,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对被执行法院处罚申请复议案件,画上圆满句号,既维护法律公平、公正之尊严!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